民法典的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5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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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比较的常见。质权和抵押权等相似,是担保权的一种。质押物一般以动产居多,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存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情形,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在《民法典》中,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法典的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权有什么特点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一般来说,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权利质权一般以登记作为成立的要件,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权利进行质押的情形越来越多,这其中也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果大家对权利质权的相关内容感兴趣,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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