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代理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形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 0:00:00 10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的付款人一般是银行,而有些票据付款是可以由代理人完成的,一些票据责任由代理人承担,那么票据代理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有什么情形?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票据代理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代理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

(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四)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

票据代理及其特点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票据代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l)票据代理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该票据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

在具体实施票据代理时,必须了解如下几点:

第一,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法人或其它单位指其名称),否则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第三,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否则他就成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第四,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对于票据代理,《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代理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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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剑锋律师,法学专业本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民商事代理和企业法律顾问。   2001年7月起开始工作,曾先后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2018年3月加入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在这十九年工作期间为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助和自己办理过几百个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工作经验。本律师均以专业清晰的法律服务和及时到位的沟通,给客户以满意的结果。 曾服务的顾问单位:广州金博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企业100强广州华新集团广州华新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省美术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公司。利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VDARTS品牌飞镖机广州名动科技公司。日本加藤SC Asia Investment株式会社注资的深圳华新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穗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景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福莹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同新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冠星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凌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瀛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宗贸易有限公司。执业领域: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医疗事故,交通肇事,刑事案辩护等以及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53522210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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