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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各类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发布者:郑和希 律师|时间:2022-03-12|83人看过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申请材料精简目录

  一、个人间存量房买卖申请材料精简情况(自行成交)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央产房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

  4.原购房合同为2008年4月11日以后的经济适用房需提交《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税收征管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登记部门开具的满5年证明材料;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3.若买方需要核验购房资格的,精简以下材料:

  (1)家庭购房申请表及承诺书;

  (2)买方家庭情况材料;

  (3)购房资格核验结果;

  (4)按"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通过资格审核的,还需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信息说明;

  (5)2012年5月1日前,按"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家庭"通过资格审核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个人间存量住房买卖申请材料精简情况(经纪成交)

  (一)税收征管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登记部门开具的满5年证明材料;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2.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4.若买方需要核验购房资格的,精简以下材料:

  (1)家庭购房申请表及承诺书;

  (2)购房资格核验结果;

  (3)按已婚家庭通过资格审核,且录入未成年子女信息的,需提交家庭情况材料;

  (4)2012年5月1日前,按"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家庭"通过资格审核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三、企业间存量非住房买卖申请材料精简情况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2.产业类项目需提交区行政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3.房屋性质为商业配套和其他商业服务的房屋需提交商务委出具的批准意见;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税收征管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企业间自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2.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来源:关于推动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申请材料精简工作的通知   京审改办发〔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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