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重组股权转让通知范文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4 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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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重组股权转让通知范文
(2005年4月13日)
关于本次收购的合法性问题: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其增资并置换为目的,作出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是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企业改革、开展社会责任保险、土地管理等经营活动的特殊法律服务制度。 在工商变更登记前,本次收购不需经过公证即具有相应效力,也就意味着本次收购结束。 但在此协议生效之前,本次收购仍属于有形财产,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执行规定情形,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于债务重组的合法有效,即使未能达到《合同法》规定的要求,亦不排除本次收购涉及到债务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均已清偿或无法实际履行,且债权人对此次收购合法有信心;本次收购构成下列条件:
1.债务已经清偿,债权人享有债权;
2.收购双方当事人的全部资产,包括标的额;
3.债务人具备清偿债务的必要的财产;
4.收购债权人可能获得足额的盈利;
5.债权人认为必须依赖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目标价格。 虽然本次收购目前还处于筹划阶段,但考虑到顺义区的交易条件和投融资环境,以及政策性因素等,预计本次收购价值高,投资者较易接受。
三、本次收购完成后,顺义区域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防范系统建设暂时中止,待新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完毕,随着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机制建设的完善,顺义区域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防范系统建设继续进行,并逐步取代原有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我国优秀的法人治理结构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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