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律师协会章程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3 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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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律师协会章程
赣州委员会(或者下辖)
为加强和规范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委员会各项职能部门和业务骨干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章。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接受当场聘请为其提供辩护或者代理服务的执业律师、公证处代为出具法律援助函件的执业律师及其他社会上的律师;(二)持有省级司法厅颁发的《准予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时达到当年度末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编制的从事律师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律师可以享有下列法律服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程序、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考核制度。 对违反律师管理规定的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应撤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严格审查签约主体的工商登记材料,不得伪造、变造、买卖、传真手册、电子版等,禁止广告宣传,不得利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对于违反律师管理规定的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退还已收取的违法费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相关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金额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涉及金额的,可以吊销其律师资格证书,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也可以给予1万元以上20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管理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管理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该部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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