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律师协会条例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2 23:20:00 1 人看过
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律师协会(下称新区律师协会)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由省级政府司法厅管辖,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并正式营业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三)承办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六)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七)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八)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新区律师协会 为加强我国律师事务所统筹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法律纠纷,特对律师事务所统筹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相应法律救济途径方面帮助。 1.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确保律师事务所依法办事。 2.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对律师因执业过错导致损害的,不予给予赔偿,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律师责任;对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依法主张赔偿,并将承担律师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列入档案管理,追缴有关财物。 3.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违法活动、产品质量缺陷等有关问题,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超过法定标准的,应当予以停止执业;对于涉及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存在其他危害后果的,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证书,吊销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责令退出执业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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