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件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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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条件是什么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应当通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若干期后,确定发布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报送下级人民法院;同时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负责人提出复议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直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行政诉讼案件,不得少于30件。
第四条行政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区域性行政案件受理条件。
行政案件的被告住所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注册地或者主要办理行政程序相互毗邻的地方。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协商;也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答复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书。 复议机关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有明确的申请行政复议职权和必要的复议次数;(二)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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