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的基本规范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2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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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的基本规范是什么
(一)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
(二)第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分为四个阶段:即:第一阶段为主持或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第二阶段为协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第三阶段为指导律师进行工作;第四期间,根据各级律师执业情况对律师的社会信誉、业务能力、服务水准等进行考量和评价。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中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并依照其约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解答有关法律文书等,以及接受委托参加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活动。
律师执业管理的基本规范
1.《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3.第二十条律师承办下列业务:
(一)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三)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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