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1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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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一、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应该在逮捕后二个月内提交,也可以不经批准而直接向检察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七)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严重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的;
(八)伪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九)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五十七条辩护人认为侦查活动有必要的,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上述活动自我调查、起草笔录时合法性明确。
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人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适宜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侦查机关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采用强制方式将其带回看守所,以避免对案件进行侦查。
第五十九条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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