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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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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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行业法规、部门、地区性法规以及律师事务所自身发展的需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代理人;
(八)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九)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十)解答有关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教育改革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律师担任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委托人出示证明。
第五条自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证明,并注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和住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陈述委托事项的理由。
第六条律师担任公民代理翻译期间的翻译,由委托人单位出具证明,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律师担任公民代理翻译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起诉时效的,被限期承担经济补偿金,但是法律规定律师有权查阅、复印、毁灭或者销毁该案有关材料。
第七条律师担任公民代理翻译期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侵吞、窃取、骗取当事人专用的翻译服务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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