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则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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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则
(1)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强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保证律师事务所依法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有关业务规程、执业纪律、声誉和信誉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或者变更委托,但是其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收费实行分级处罚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财物利息的;
(三)收受会计师服务费、审计、咨询费用超过合理数额并且影响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可以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业务活动:
1.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2.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处理各类纠纷;
3.接受委托进行非诉讼法律事务;
4.接受委托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
5.接受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的委托事项,并将委托事项通知委托人。 委托事项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事项需要异地办理的,应当向委托人送交同意办理该委托事项的文件、资料,并于3个月内告诉委托人。 委托人逾期未接到委托函件的,视为放弃委托权利;委托人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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