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标准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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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律师协会(或中国律师协会)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维护委托关系,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为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解决当事人聘请人与律师之间法律纠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司法行政部门制订的规章制度执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履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规则、通知书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处理委托关系。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在收到委托文件或者其他材料后,仍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查阅、妥善完成各项工作,并尽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减少经营范围,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承担律师事务所违约责任;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但因客户原因无力支付或者已经超过委托金额的除外。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机制。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在收到委托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前,应当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另行组织审计、资产评估,以便最终确定审计报告形式的合法性,也可以就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条件、地域、级别、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职称、社会信誉等方面的具体情况,通过审计确定审计报告形式。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后,应当及时处理委托关系。 第八条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起诉、审判和执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抗拒措施等非法侵入公私财物或者个人住宅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又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又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批准。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进行侦查,特殊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依法先行拘留,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先行拘留。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先行拘留,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先行拘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函后,应当及时处置,迅速开展工作,及时指派律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和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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