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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当怀孕女员工遭遇职场歧视,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者:周翼 律师|时间:2022-09-01|0人看过

导言 ?“三胎”政策的施行,让不少喜爱孩子的女性有了更多生育的选择。

但因怀孕而遭受的职场歧视屡见不鲜,由此导致的职场危机感笼罩了不少育龄女性,对生育孩子望而却步。

从劳动者视角出发,当女性遭遇就业歧视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让职场女性的生育选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案情介绍2020年8月24日,王女士入职了郑州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2年7月28日,合同对工资也进行了明确约定。

2021年8月,郑州发生了新冠疫情,物业公司要求疫情管控期间工作人员必须接种新冠疫苗。

但王女士处于怀孕期间,无法接种新冠疫苗,物业公司便要求王女士暂时离岗,等待安排和通知。

在离岗期间,王女士多次与公司联系询问返岗事宜,但均被回复等待通知,直至疫情解封,王女士也一直未能返岗。

更令王女士气愤的是,公司在2021年9月1日无故向其发放一纸辞退通知书,让王女士及时来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后该案进入到法院诉讼阶段。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王女士因怀孕未能接种新冠疫苗,公司要求被告暂时离岗等待通知,符合相关疫情防控政策及管控需求。

但在解除疫情封控后,王女士要求返岗均未获确切回复,而且还收到了物业公司的辞退通知书。

公司在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因王女士怀孕未能接种疫苗拒绝其返岗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对待“三期”的劳动者,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便利。

本案中王女士因孕期不能接种疫苗不能返岗,物业公司以未提供劳动为由停发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应按照平均工资标准补发王女士8月份工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物业公司依法向王女士支付违法停发的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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