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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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是什么
(2005年4月13日最新修订)
为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管理,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宁德市司法局关于完善律师执业制度的意见》(宁德发改委令[2007]27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实际工作,经讨论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二条依照《宁德市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的非诉讼活动,维护委员会和全体委员的合法权益;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副职负责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或者重大非诉讼活动,所办律师服务质量达到当地同类法律事务机构上下等级准入水平。 三、四、五、六、七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行业管理规定,勤勉尽责地处置各种纠纷并为委托方谋取利益,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承办该项案件。
二、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宁价联〔2006〕2129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均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担任刑事辩护、代理民事诉讼代理;
2.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4.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6.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律师法规定对委托人的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律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或者其他委托手续,扰乱了委托人正常的业务洽谈、代理服务秩序的,由律师事务所向区司法局投诉,追究相应的责任;对直接影响委托人利益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没有固定、统一、充分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实,或者记载不清楚的,由区司法局以口头形式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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