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本细节的规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4 7:30:00 375 人看过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本细节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制订本细则。 细致梳理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主张,包括民事权利要求、民事债权请求、债权担保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无书面借据或未曾履行能力的凭据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批准的书面借据。 当事人不得提供任何虚假证据,包括口头借贷协议、短信记录、电子数据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并且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仍不付款情况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手续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身份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且约定还款期限的复印件等,均需由当事人自己提交。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手续复印件或者与原件相符的身份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复印件,也可以视为与原件相符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并且约定还款期限的相关材料,无书面借据或者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有代收人的书面证据。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标的物在指定期间内到指定地点交付的,应当提供被执行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的详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文件;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或者用途的,人民法院将强令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说明、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内容,并可责令其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财产状况说明、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可责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提供相关的财产状况说明、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至作出生效判决前,应当就案件的执行进行调查、取证、登记,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第四条当事人依据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获悉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第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七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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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璎晏,咨询电话:13397396848。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文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本人曾任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现担任湖南南山牧业有限公司、浩天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承办过大量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现今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本人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以慎始敬终的原则,坚定不移的决心,践行法律理念,维护委托方权益,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