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3 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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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职责范围
1.接受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草、审查控告、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文书;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或出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鉴定意见。
2.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委托,担任其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工作。
3.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办理委托手续。
4.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非诉讼谈判,代为调解、仲裁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5.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资格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并向本局提交材料。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应当作出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第八十六条侦查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记入笔录,随案移送。
第九十七条公安司法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且将拘留的原因通知原批准逮捕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八条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期拘留后继续拘留。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先行拘留。 在拘留后继续侦查时,应当注意选择管辖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理。
第九十九条对于经过讯问,证实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又无法直接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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