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理流程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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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流程是什么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侦查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
(2)审判阶段:
(3)审判阶段:
(4)死刑复核阶段:
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直接提出控告。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受理。
(二)委托办案指派承办人
(1)侦查阶段: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2)侦查阶段包括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3)审查起诉阶段包括为犯罪嫌疑人申请逮捕、提起公诉、审判监督、申请执行等;
(4)审判阶段包括为犯罪嫌疑人申报财产保全、证据搜集等。
2.审查起诉阶段:
(1)发现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应当退还;尚未收到货币的,应当补偿。
(2)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该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释放可能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犯罪嫌疑人,并将通知书送达相关社会组织。
3.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情形严重的,应当做出说明。
4.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且将决定书送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被告。
5.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材料移交同级人民法院。
7.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将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法院,并将案卷材料留置在原审人民法院后方20日以内。
8.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及其家属,同时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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