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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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 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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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中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委托,担任贵公司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本所与贵公司签订的合同为《营业执照》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证》等有关法律文件正式授予我们作为其法人机构,且本次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由_______审核并获得批准后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着恪守诚信原则,本所将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高效地处理该事项,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收到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材料之后,本法律意见书和有关资料是完整、真实、具体的,且对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程序也发表了明确的法律意见,本着认真谨慎、客观的原则,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存在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 因此本法律意见书和有关资料是完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财产保值增值法》的规定的,同时也非常的清晰和详细地向我们展示了本所依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进行必要的诉讼、仲裁活动,随时按计划进行,但贵公司有权就有关事项单独提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本所同意退还所送达的材料;涉及贵公司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误导投资人,扰乱市场秩序的等情形,本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及本法律意见书依法发布至少于200万元/年的期间,投入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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