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律援助中心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8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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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律援助中心
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律援助中心: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队伍建设,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来自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对符合条件者,应当给予优惠提供法律服务;不符合条件者,应当书面通知其法律援助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指导和补贴;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无财物及相应生活来源的,决定不予指导和补贴。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应当先行指导和补助,然后再指导和补贴。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酌减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约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方式、时间、地点以及收费形式等内容。 同时,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时足额向受援人支付法律咨询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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