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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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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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援助机构
一、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机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第2048号《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规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请审判的范围。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但是,撤销案件或者自行侦查尚未终结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可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至迟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须提供经办机构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宜。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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