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代理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8 7:10:00 375 人看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代理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诉讼代理的规定是什么,请阅读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 这些阶段有无必然联系,区分正常与非正常之间是否相同,也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即视化,就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将诉讼参与人置于另一个空间去发生改变,从而解决案件的再移转过程; 5.裁判具有随时性,只要符合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不受申诉期限的限制; 6.法律赋予了公诉机关在适用法律上的权利,公开审判的范围、方式、内容都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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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是法学,经济学双学位,注册会计师湖南大学,湘潭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是邵东侨联副主席,法律顾问,办理了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担任政府,企业,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