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8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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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侦查阶段10005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3.一审阶段600015000元。
(二)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二.代立案、裁定书复印件两份,并加盖本中心公章。 三.代理其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全部材料上报法院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各市律师协会不予受理,换言之,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指定承办律师函通知后7日内将上述材料交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委托人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代立案、撤案的,先由承办律师填写《代立案、撤案申请表》,经法定程序后由承办律师签发《立案决定书》;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履行的,律师个人也应该依法申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强制执业。
五.代立案、撤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为承办律师的责任、权利义务,约定双方应负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等。
六.律师事务所接到《代立案通知书》后,应向委托人出具《委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并附相关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息。
七.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授权委托书》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需要补正的,应当再次函告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需要继续办理委托手续又无力支付律师服务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委托人延长收费时间。
八.委托人因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新规定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发生变更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但是不得迟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届满10日。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1.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律师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律师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2.对涉及争议的民事纠纷案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的,《律师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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