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收费标准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 10:10:00 375 人看过
二审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二审收费标准是什么 1、不同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下列方式执行: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0,000元以下部分(含100,001)4%-5% 100,001至1,000,000元部分(含1,000,001元)3.5%-4% 1,000,001至5,000,000元部分(含5,000,001元)2%-3% 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含10,000,001元)1.6%-2.4% 1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含50,000,000元)0.8%-1.6% 50,000,000元以上部分0.1%-1%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2000元。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数额酌减收费;认为没有投保标的的,可以与被保全的主债务约定清偿数额并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保全错误的,裁定予以驳回。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期限为15天;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后财产保全的期间,从判决书送达次日起计算;认为确无必要的,可以自申请人收到判决书或者接受调解机构调解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采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难免发生争议的,由保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复查函件,经审查确认后申请人依合同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逾期未提供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抗辩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得撤销该项财产保全裁定。 6、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遭受损失的财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 7、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数额不足的,裁定驳回申请。 8、因情节严重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利害关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9、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书面通知申请人,让其签名盖章,并保留好担保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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