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依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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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清律师

徐国清律师,男,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系。1989年开始参加工作,1993年起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糸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工会主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期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2017年起至今,被湖南省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为湖南省维护国家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法律援助律师。2015年、2017年连续两届被选派参加邵阳市第一届和第二届全市律师辩论大赛,并多次参加市县举办的各种征文竞赛,所著论文多次获评一二等奖,2020年7月被评选为邵阳市优秀党员。本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文字创作能力。凭借20多年律师工作实际经验,驰骋于刑事辩护、民(商)事、劳动、工伤及交通肇事赔偿等各项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尤其对婚姻家庭纠纷领域内各类纠纷案件更是具有独到的办案经验与技巧。执业以来,本律师始终遵循“你满意,我自豪"作为职业格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崇尚法治,弘扬正气,公正不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竭诚为广大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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