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差别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7 0:00:00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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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差别是什么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其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可能与滥用职权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对象则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被侵害的人没有身份限制。

(三)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主观上具有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和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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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响林,湖南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楚信律所刑事辩护团队骨干成员、知识产权团队发起人、交通频道特邀点评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纠纷。执业以来,已承办各类案件数百起,多年的执业经历已积累了丰厚的文字组织及法律理论功底,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诉讼中,无论大小案件,都会认真细致对待,每次代理案件与出庭辩护时,都会沉着冷静、随机应变,不会疏忽任何一个对案件发展有利的细节。在发表辩护和代理意见时,从不哗众取宠,无论将来法官在判决中是否采纳他的意见,都会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理论,将涉案的法理和证据陈述到位,不留任何疏漏。这种执业理念和办案心态,多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和法官肯定。曾先后担任王某、唐某贩卖毒品案件的代理人,成功地使二人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民事方面,成功代理上百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使受害者都获得比较理想的赔偿金额;在知识产权方面更有独到之处,担任湖南某知名企业商标侵权责任案的代理人,为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律师执业证:14305201510794167 手机:18692958743 13873927513 QQ:809749574 办公电话:07395325024 执业感言:怀仁爱之心,尽服务之责,扬正义之剑,维弱者之权。工作作风:一诺千金、诚信为本、雷厉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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