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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殿明说法-常见法律问题解读第三期-离婚房产分割

发布者:尹敏 律师|时间:2020-02-24|135人看过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家庭关系和睦、夫妻相敬如宾,应该是不少人内心所向往的。

但是,理想永远是丰满的,在现实生活的柴米油盐之下,过往的甜言蜜语变为日常鸡毛蒜皮,有的爱情被磨成亲情,有的爱情却慢慢走向坟墓,一拍两散。

在离婚诉讼中,对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离婚诉讼的争议核心。

以下,我们结合离婚纠纷中经常遇到的法律咨询,就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处理作出分析解答:

 

一、丈夫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在贷款偿还完毕之前,双方到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这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倾向于将房产判给丈夫,房产的剩余贷款由丈夫承担,对于房产中的用夫妻财产偿还的贷款及其增值,由丈夫对妻子进行补偿。

丈夫婚前出资购买房产,该房产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婚后所还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会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自然增值进行分割,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以及该房产严格意义上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法院大概率会判给丈夫。

但是,法院有时也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如孩子的抚养问题,将房产判给妻子。

 

二、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为夫妻购买一套房产,双方到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这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这时的情况就会有些复杂,若双方父母不论各自出资多少,约定赠与给夫妻二人,则夫妻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同等的份额;若是双方父母没有约定,或约定其出资份额只赠与自己的子女,则夫妻双方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对应的份额。

一旦确定双方的份额,就可以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是,确定房产归属的时候,会考虑该房产的取得是否利用了其中一方的拆迁优惠购房指标或单位公房所要求的工龄,一般会将房产判给提供上述优惠政策的一方。

 

三、夫妻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登记在其中一方父母名下,双方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起诉离婚,这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法院不会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但是会将该房产的出资作为债权进行分割,由于出资只具有特定情况下的债权意义,不能产生房屋物权的变更,即只能对当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向一方父母主张。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了一套房屋,双方到北京东城区法院起诉离婚,这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会对该房产进行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产,按照出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对于双方都诉求房屋的所有权,谁出的价高,谁就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一方也只能接受自己的选择。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隐瞒妻子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双方发生矛盾后,到北京大兴区法院起诉离婚,这时妻子能否主张追回房产?

由于是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的所有权归善意第三人,妻子只能就所得房款进行分割,并可以请求丈夫赔偿损失。

但是,若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仍与丈夫单独签订协议,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妻子可以申请撤销房屋登记,追回房产。

现实生活永远是复杂多变的,如果您有本期中没有提到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咨询王殿明律师。

王殿明律师,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担任北大方正集团法务经理,自2002年以来已结案件1041余件,在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在婚姻法领域代理了诸多知名案例,对婚姻法的学术研究有很深造诣,带领律师团队坚持并执行“我们只会做精品!”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服务。

 

本文系王殿明律师原创,著作权归王殿明律师所有,转载请载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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