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移送的案件可建议撤销案件的情形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5/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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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关于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移送的案件可建议撤销案件的情形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移送的案件可建议撤销案件的情形
1、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六条
二、刑事案件撤销程序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所谓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经侦查查明的事实不是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无论何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及时撤销案件并且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久押不放;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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