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可以与转让股东协商安排受让拟转让的股权

发布者:邓星耀 律师|时间:2020-02-13|659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可以与转让股东协商安排受让拟转让的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该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应当购买,如果不购买的,转让股东即可以直接对外转让。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要阻却股权对外转让事件的发生,要形成合力,超过半数的公司其他股东发出共同的意思表示,不同意对外转让并安排购买,需要有这样的共同意思表示和行为,才能保证拟转让的股权留在公司内部由其他股东安排购买。关于这一条规定,《公司法》有两个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第一个是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时,如何安排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股权;第二个是股权转让合同内容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的,还是由转让股东单方决定的。

 第一,如何安排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购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需要超过半数时,才发生公司其他股东适用该条款规定主张购买股权的情形。多数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且不放弃购买,这种联合的力量才能达到适用该条款的标准。那么,多数股东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否要求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均购买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转让的股份是确定的,如果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均主张全部购买,或者主张分散购买,但购买数额仍然超过转让股份数额时,各购买股东的购买利益是有冲突的,股东实现购买股权的目的也很困难。当然,也不排除只有少数股东甚至是一个股东主张购买,其他股东是帮助控制新人进人公司的,并没有购买股权的意思表示。当半数以上股东利用集体的力量达到阻却对外转让股权的效果时,如果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存在多人主张购买的情形,应当协商解决他们之间由谁购买及购买份额的问题。另外,还可能出现各股东均不愿意个人购买,但有阻却新人进人公司的需求,在购买方法上也可以安排由公司其他股东共同选定的股东以外的他人购买,也可以由公司收购后做减资等方法处理。我国《公司法》对不同意对外转让股份的股东如何购买的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总之,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超过半数时,不同意的股东可以集体行动,协商安排购买问题,由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协商安排各股东购买的具体比例,指定股东以外的他人购买,或者是公司暂时收购,留待以后再做减资处理等等。

 

第二,股权转让合同内容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的,还是由转让方股东单方确定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安排了一个权利和义务交替的过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究竟规定了谁的权利,谁的义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设定的制度是转让股东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否则,应当视为同意。显然,按这款规定内容的逻辑,对于公司其他股东个体来说,不购买转让的股权意味着同意对外转让,并非是股东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另外,该款还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该内容,同意转让的股东及放弃购买的股东总计人数超过半数了。转让股东即可以对外转让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其在该程序中即使行使了反对权,也无法阻止经过了半数通过准许对外转让的结果。因此,该规定的内容赋予公司其他股东的并非个体权利,不宜将该内容解释为公司其他股东的个体权利,解释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多数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比较妥当。

该条款规定设计安排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对外转让,实际上嵌入的是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准许拟受让股权的新人加人公司的表决内容,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拟受让人有机会通过受让股权进入公司,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的,拟受让人不能进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不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积极安排认购拟转让的股权。《公司法》该条款规定了对公司其他股东的多数人权利,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利用集体的力量,争取超过半数的公司其他股东共同行使权利,以阻却股东以外的他人进人公司。

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与转让股东协商决定受让股权的具体内容。

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半数以上股东是否可以与转让股东协商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具体内容,《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安排同意程序和优先购买程序的双重程序设计目的看,应当解读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转让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等。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存在保持公司股东人合性和股东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的两个利益冲突,也就是保护仍然留在公司的其他股东的最大利益,还是保护准备离开公司的转让股东的最大利益的冲突问题。这两方面的利益都需要考虑。

一方面是留守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是公司的整体利益或者多数人的利益,而转让股东是个人的利益或者是少数人的利益。当然,也不排除转让股东人数多,而留守公司的其他股东人数少的情况。但是,公司不仅涉及股东的经济利益,还涉及公司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及公司在社会发展中分担的责任等等。维持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持公司股东之间合作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大方向。所以,当转让股东利益与留守下来的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将留守下来的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放在首位。如果将转让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迫使留守公司的其他股东接收新人进人公司,一定是有特殊原因的。

另一方面是转让股东的利益。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追求经济价值最大化,或者转让股东选定特殊的受让人也是合理的需求。股东投资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得财产利益,分红、转让股权等方法都是直接实现投资收益的手段,转让股权是最后的收益手段,故追求股权价值最大化是非常正当的目的。选择特殊受让人等,也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符合转让股东利益的合理情形。例如,隐名股东变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需要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完成显名获得登记,转让股东与他人有特殊关系,有意安排将自己股权过户给他人等。这些情形可能发生低价甚至是无需支付对价的情形。股东以这种方式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也是正当行使所有权。

转让股东和主张购买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两方面的利益均需要权衡考虑,遇到冲突时应当有可以遵循的解决问题方法。首先,应当看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股权转让的问题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并主张购买的,转让方和准备购买的受让方应当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协商不成但双方均坚持交易的,可以选择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格,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协助确定其间合同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公司半数以上股东主张购买拟对外转让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对转让交易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转让股东单方坚持其转让条件并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股权时,在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接收新人进人公司的情形下,股东以外的他人因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了股权,强行加人公司会遭遇很多尴尬局面,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都需要公司出面为其办理,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其股东身份,公司主动办理的可能性较小。这种未经多数人同意强行加人的新股东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甚至是参加股东会议的权利等等,有可能面临很多阻力。允许强行加人的安排,无疑将影响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在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时,多数人的利益是被保护的,以保持公司内部关系的持续稳定。故在该环节的股权转让交易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商的,转让股东没有单方定价的权利。当然,在协商的过程中,任何一方认为合同内容不符合其追求的目的时,均可以选择放弃交易。如果转让方放弃交易的,可以不转让股权,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交易的,可以由转让股东对外转让。如果双方坚持交易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司法救济。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时,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执行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特殊规定,半数以上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与转让股东协商安排受让股权。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842968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