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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执行异议

发布者:林萍 律师|时间:2018-11-09|865人看过

在对建设工程的执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想通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充分执行,但是很多得不到支持,是因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没有形成正确的认知。尤其是工程未形成结算文件,债权还没有确认,也未向建设单位主第优先权时,即使在6个月内向执行部门提出了,执行部门也很难确认。目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一般通过提起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包括承包人单独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也包括在工程款诉讼中一并提出确认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单位有权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

    当别的债权人对建设工程申请强制执行时,施工单位才开始意识到自身债权难以实现的危险。施工单位这时往往匆匆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但是却难以得到支持。《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权属顺位权,仅可以就抵押物、建设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能阻却对标的物执行。在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具有特殊受偿能力的顺位权,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或抵押权获得偿付,但其性质不属于物权,亦不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转化能力,无法产生阻却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案外人以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也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考虑到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当发包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应首先得到优先权的仲裁或司法确认后及时行使,否则,在工程被强制执行后,将无从得到任何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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