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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赞祥律师:公权力发给上访人员生活困难救助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者:陈绪恺 律师|时间:2019-11-21|2202人看过

张女士是辽宁省盘锦市农民,其丈夫于某在给别人盖房时被打伤,引发精神病。因对司法鉴定结果不认同,张女士开始上访,在上访中又被他人打伤, 认为公安未破案,导致张女士更加频繁上访。

上访,给张女士家庭带来经济困难,当地公权部门为了使她息诉罢访,便多次救济她家8万多元,其中部分金额是镇干部亲自送到张女士家中。

最近,当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女士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本律师认为,该判决定性不准,ZF不能也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由五部分组成:犯罪嫌疑人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遭受财物损失,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

上访,是公民亲自前往上级党政机关,反映自身受到不公正对待,表达诉求,请求解决问题,有关上级党政机关及信访机构采用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处理的一项制度。

张女士上访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恐吓、威胁、要挟” 行为 ,是法律赋予她监督地方公权的一项民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张女士上访行为,对于依法行政的ZF,不会产生恐惧心理,更不会基于恐惧心理被迫交出财物,遭受损失。当前,ZF作为强势主体、政权机关,对于一个上访弱女子,尤如老鹰抓小鸡一样,怎能导致其恐惧心理、精神强制、被迫交付财物?真是天方夜谭!

 张女士上访行为,确实会对违法违纪官吏产生“恐吓、威胁、要挟” 的客观效果,这是对腐败官吏的监督,是正义社会所希望,与敲诈勒索罪毫无关联。

基于张女士上访的正当性,当地ZF在明知张女士坚持上访,依然将8万多元救济款发放给她,特别是将部分金额亲自送到张女士家中。之后, 又以张女士敲诈勒索ZF为由, 向公安机关控告。这不是有意栽赃陷害吗?ZF以这种卑劣、下三烂方式对待上访群众是对整个社会威胁、恐怖。什么是黑恶势力? 细思极恐。当代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00名公共知识分子之首、美国著名哲学家、政论家乔姆斯基,在2010年北京大学演讲“ZF是饿狼, 是世界最大的恐怖组织”。

改革开放前历次政治运动中, 伤害过无数群众。当前,由于司法缺乏独立,以法律的名义,仍在伤害类似张女士这样无辜群众。有良知及历史责任感的法律人应当发声,公开谴责这一恶行,抑制恶行漫延。

(笔者:李赞祥律师,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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