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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北京地区无效遗嘱裁判案件分析

发布者:黄骥骦 律师|时间:2022-05-16|43人看过

引言

从古至今,家庭财产继承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的法定财产继承经历了从嫡长子继承制,到诸子均分财产,再到在室女与继子可分得一份家产的变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得到重视,因此作为直接表达立遗嘱人对其死亡后财产处理意愿的遗嘱也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华遗嘱库中最年轻的立遗嘱人年仅17周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订立遗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全国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超过60%的遗嘱被确定无效。认定遗嘱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遗嘱继承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书写、有见证人、有亲笔签名、内容清楚明了就可以。实际上,遗嘱有严格的格式和书写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的基础上,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的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笔者对2021年度北京117例无效遗嘱案件进行归纳总结,作出如下大数据分析报告,为无效遗嘱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一、检索结果可视化

1.案由分布

    2021年度北京地区无效遗嘱案件文书的案由分布频次最高的案由依次是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

2.文书种类

    2021年度北京地区的无效遗嘱案件文书中有107篇判决书,有10篇裁定书。

3.审理程序分布

2021年度北京地区无效遗嘱案件中有56件以一审程序结案,51件以二审程序结案,10件以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程序结案。

4.承办法官

    统计文书范围内承办案件数量最多的五位法官分别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何锐法官,承办10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吴扬新法官,承办10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屠育法官,承办9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侯晨阳法官,承办8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鹏法官,承办7件。

5.承办法院

    统计文书范围内承办案件数量最多的五家法院分别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19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18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承办16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承办14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承办11件。

6.高频实体法条

    在这117个案例有关的裁判文书中,援引次数最多的法条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核心法律问题

1.打印遗嘱效力问题

    (1)民法典生效以前以打印方式订立遗嘱是否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2)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021)京03民终11544号受理法院认为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打印遗嘱应被认定有效。

因此打印遗嘱需要满足从电脑上书写,到打印机打印出来,再到立遗嘱人签字均由见证人见证这一形式要件才有效。

(3)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瑕疵效力

    (2021)京02民终9537号受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立下的打印遗嘱,若仅有一方在遗嘱上签名,倘若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方意思表示真实,则可以认定打印遗嘱中涉及该方的财产部分有效,涉及未签名一方的财产部分无效。

    (2021)京0105民初5685号受理法院认为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在遗嘱的每一页亲笔签名及亲笔注明年月日,缺少相应部分无效。

2.代书遗嘱效力问题

    (1)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瑕疵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021)京民申6155号受理法院认为倘代书遗嘱分为遗嘱内容和见证书,见证人及代书人仅在最后的见证书页签字,但见证书与遗嘱内容页面的时间及内容相关联,并且遗嘱的每一页包括见证书右侧均盖有骑缝章,可以认定见证书与遗嘱内容共同构成一份文件。见证人在第三页签名即视为其在整体文件上签名。

(2)如何区分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

(2021)京03民终5096号受理法院认为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在载体形式上不同,制作过程和制作人也存在明显差异,打印遗嘱是借助电子设备制作形成,代书遗嘱是通过他人代为书写形成。(2021)京民申853号受理法院认为倘若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3)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由一人书写的遗嘱怎么认定

    (2021)京02民终9537号受理法院认为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订立的遗嘱不应认定为代书遗嘱,符合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遗嘱。

3.其他争议问题

    (1)见证人与受遗赠人的父母是同事关系遗嘱效力如何

    (2021)京02民终15049号受理法院认为见证人与受遗赠人的父母是同事关系,并不意味该遗嘱当然失效。这是因为一般同事关系并不必然存在利害关系,但是人仅以同事关系主张利害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

    (2)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向谁做出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应向何人作出意思表示。在(2021)京01民终2295号中,上诉人是立遗嘱人的子女,立遗嘱人与爱人离婚后,上诉人从未与立遗嘱人生活,也多年未联系,因此法院认为上诉人以受遗赠人未向自己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主张遗赠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常理不符,并且受遗赠人已向与立遗嘱人生活的近亲属作出了意思表示,并且实际控制了受遗赠财产,因此受理法院驳回该条诉讼请求。

    (3)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已经不再具有优先的属性和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时,应当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如果遗嘱人又订立了一份遗嘱,后订立的遗嘱内容与原遗嘱的内容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后订立的遗嘱内容则是对先行订立的遗嘱内容的补充,两份遗嘱的内容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遗嘱人死亡后,两份遗嘱都可以按照相关内容发生法律效力。

    (4)口头遗嘱的效力

    立遗嘱人只有在十分危急的情形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需要有两个见证人见证,当危急情形消失后,遗嘱人所立的口头遗嘱丧失效力,遗嘱人应该选择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作者:郝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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