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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发布者:黄骥骦 律师|时间:2022-06-06|9人看过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金。从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条文的规定来看,我们认为对于经济补偿的性质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给予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的支付应当以劳动者没有过错为前提,因此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9)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

(11)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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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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