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盘明勇 律师|时间:2022-02-18|83人看过
经常有劳动者认为,每个月缴纳的社保对自己用处不大,发生工伤的可能性也很小,于是与用人单位协议不缴纳社保,也有用人单位出于节省用工成本的考虑与劳动者协议不缴纳社保。那么双方之间关于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如何认定呢?
案情概略:
熊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搅拌车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某公司给熊某办理社会保险,但应熊某的要求某公司将办理社保应缴纳的费用随工资按月放,熊某承诺由其本人办理缴纳社保手续,如本人未办理,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公司提出索赔及要求缴纳社保费用。
入职后,熊某在某公司装料区域清理搅拌车卫生时,不慎从车上跌落摔伤。事故发生后,熊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骨折及软组织挫伤,人社局认定熊某受伤为工伤,经鉴定熊某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后熊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6万余元,其中包括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为:“某公司认为与熊某协商一致由熊贵伟自行缴纳社保,应缴的社保费用已随熊某的工资每月发放,某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公司未为熊某缴工伤保险是事实,不因某公司主张的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由某公司缴纳社保而免除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点评: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了解到,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缴纳社保的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劳动者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或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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