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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绝签字,导致孕妇抢救不及时,“一尸两命”!责任在谁

发布者:陈耀 律师|时间:2022-01-18|7人看过

一、情景再现

肖某与周某是一对恋人,以夫妻名义生活3年之久。2007年11月年周某 因感冒并发症进入医院。医院发现周 某病情严重,需要立即剖腹产,但肖某一开始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后签字:拒绝剖腹产。经医院工作人员反复解释、劝导,肖某仍不同意手术。

医院立即将此情况告知上级,并找精神病专家对肖某进行了精神鉴定,发现肖某精神正常。医院一边积极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以求以特殊情况为由进行手术。另一方面,现场的医疗工作者采取一切非手续救治手段对周某进行治疗。无奈,最终周某还是死亡,造成了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

周某父母将医疗机构告上法庭,此事被报道后立即发酵。在此事件中谁应负主要责任成为了社会讨论的热点。

二、责任在谁?

在此次事件中,遭受非议最大的是医疗机构。在大家看来,医疗机构“默守陈规”、“见死不救”,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我认为,在此事件中医疗机构已经尽了必要诊治义务。肖某拒绝手术是此事件的主要原因。理由如下:

一、非签字不手术是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的最后底线,不容突破

规则和自由是相对的。在此次事件中,社会大众都批评医疗机构没有担当。但是医疗机构作为一个专业的就死扶伤的医疗机构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规整制度去运行。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手术的前提条件是家属签字,那么在没有得到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是无权开展手术活动的。

虽然医疗机构是特殊的主体,但是还是要让位于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即在没有得到患者或家属的同意时,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活动就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犯。

我们可以多角度思考一下:如果医疗机构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了手术,但是手术失败。如果你是患者家属,你肯定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以此追究其责任;此时,医疗机构会主张其手术活动符合手术规范和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此时双方都有道理,又都没有道理。我们可以设想下如果医院真的对周某进行了手术会出现啥样的后果:

1.周某和胎儿都死亡或者周某或胎儿死亡,只要出现死亡结果,患者家属肯定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将医疗机构告上法庭。结果也确实这样。

2.胎儿顺利生产的情况下,无论周某是否死亡,家属都会以医疗机构私自手术,主张婴儿的出生违反患者及家属意愿,因此主张婴儿的抚养费。所以说,只要在没签字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医疗机构存在太大的风险,如果这种情况出现的太多,过多的占据医疗资源,增加医疗负担,那最后受伤害的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医疗体系和医疗水平。

二、制度是最好的权利保障,开口更容易滋生权利滥用

拿百米冲刺作为例子,每个选手在固定的一条跑道进行比赛,相互不干涉,此时运动员可以准确、提前获知自己的比赛环境并作出提前准备和应对风险的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也是这样,法律规定了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你才可以提前计划自己的生活和工作,而不必担心其他。中国法律禁止使用枪支,因此你就没必要整日去提防被枪击而自己不得不也每天拿枪准备自卫,整日活在恐惧中。

在医疗机构,患者跟医疗工作人员也需要提前明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让医疗机构对自己进行诊治活动,并且让患者明知自己的义务,少一些对他人的期待,毕竟患者必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而不是把这个决定权给医疗机构。

虽然医疗机构也对“紧急特殊”情况做了特殊的安排,但是必须当情况达到要求的程度时才可以进行手术。而且这个紧急情况需要严格把握。实践证明,使用紧急情况的事件中,做坏事的比率是要比做好事的比率多,所以过多的强调紧急情况或者说无限制的给医疗机构自由裁量,最后伤害的还是患者的权利。

三、“非签字不手术”

在此案件中,我认为医疗机构已经尽了相应的诊疗义务,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据说有律师向周某父母建议主张追究肖某的责任,但是周某父母并未这样做。我推测:肯定是觉得肖某没钱,医院是公家机构。

作者简介:90后执业律师,民商法专业。以文字为媒介,记录并分享执业过程中的点滴收获。愿与大家一同交流、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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