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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民法典:自书遗嘱的“部分无效”问题

发布者:陈耀 律师|时间:2021-08-30|195人看过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规定的内容包罗万象,涉及的都是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且是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在《民法典》中,势必会对民生领域和我国的法治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每个家庭现在都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如何把上一代人或者上几代人积累的财富安全地传承下去,是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思考的问题。不论是企业老板的数亿身家,还是农民的小小的宅基地或者几亩“良田”都可能成为被分配和继承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我国的继承方式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法定继承,第二种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本文作者系律师从业者,在下文作者将根据最近处理的一个真实案例讲一讲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以期让更多的读者知道、了解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的效力问题、遗产的处理等相关法律知识。

一、案情简介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一份自书遗嘱说起。主人公老王有一儿一女,女儿叫王某花,儿子叫王某树,王某树有个儿子叫王小浩。2018年7月28日,老王自己写了一份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为:老王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小区,具体门牌号为X号楼X单元12XX号。自己过世之后,自己的上述房产由王某花、王某树和孙子王小浩继承,三人各分得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

老王把自己书写的遗嘱和房子的钥匙、房产证等交给了王某树。2020年1月20日,老王去世。王某花找王某树协商老王的遗产继承问题,要求与王某树平分老王生前留下的唯一房产。王某树将老王生前写下的遗嘱展示给王某花看。按照老王的遗嘱,王某花只能分得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王某花认为王某树拿出的遗嘱不是父亲自己书写的,是王某树伪造的,不同意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父亲的房产。王某花与王某树无法就遗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王某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王某树平分父亲老王留下的房产。

二、法律分析

(一)老王有权利在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自书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因遗嘱所涉及的房产实际所有权人为老王和老王的妻子,老王因在遗嘱中处分了其亡妻的财产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并且分别在不同的法律条文规定了不同形式的遗嘱应当具备的法定形式和生效要件。

本案中老王的遗嘱是自己亲笔书写的,属于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老王出具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自书遗嘱的要件,在形式上是有效的自书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遗产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也只能是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老王处分的房产虽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实际上是属于老王和其亡妻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老王只有权利处分该房产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无权处分。故,老王的自书遗嘱形式上属于有效的自书遗嘱,但因为处分了部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因而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二)因老王自书的遗嘱内容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故有效部分应该按照遗嘱对房产进行分割,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对房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老王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老王与其妻子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王某花和王某树对于案涉房产属于他们父母的共同财产表示认可。老王妻子去世前并没有对自己所有的房产部分进行处分,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老王妻子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老王和其两子女各可以继承一半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即房产总份额的六分之一。

老王亦拥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份额,加上继承的妻子的六分之一份额,共占有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二份额;王某花占有房屋产权的六分之一份额;王某树占有房屋产权的六分之一份额。

因老王的遗嘱部分有效,因此老王占有的三分之二份额的房屋产权在其死后应该按照遗嘱平均分给王某花、王某树和王小浩,三人各分得房屋产权的九分之二份额。综上所述:王某花共分得房屋产权的十八分之七份额;王某树共分得房屋产权的十八分之七份额;王小浩共分得房屋产权的九分之二份额。

三、审理结果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王某花向法院提出对案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王某树亦同意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案涉房屋的价值在180万元左右。双方对评估结果都没有异议。

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最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王某树向王某花支付70万元,王某花同意不再对案涉房屋遗产主张任何权利,房屋由王某树和王小浩所有。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树当场支付70万元给王某花,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以较为缓和的方式“有商有量”地解决了双方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既维护了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双方之间的亲情,真可谓是一举两得。

四、律师说法

(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既有对原来法律的继承,也有对原有法律的删减。比如,根据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原《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的效力是高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从本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证遗嘱已经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应该以最后的遗嘱内容为准。

(二)自书遗嘱要想有效,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以得出,自书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己亲笔手写,打印或者由他人代书都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又都有各自的形式要求,在此不一一赘述。遗嘱人写完遗嘱后还要签署自己的名字并且注明年、月、日,可以说这三个条件都要具备,否则在形式上就有可能导致自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另,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如国有土地、矿藏、水流、海域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就是不得继承的遗产。立遗嘱人也不得在遗嘱中处分。

在本案中,老王对案涉房产只有一半的产权,故只能对其所拥有的一半的产权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另一部分遗嘱内容因处分不是自己的财产而属于无效遗嘱内容。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应该根据法定继承办理。

第四,《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自书遗嘱时并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遗嘱也属于部分无效,在分割遗产时,应该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分割部分财产,剩下的遗产才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割。

(三)总结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自书遗嘱的形式来处理自己的遗产成为大家普遍接受和使用的方式。遗嘱继承不仅能省下不必要的各种税费负担,而且有利于被继承人在生前合理分配自己的财产,减少家庭成员日后因财产分配不均而发生家庭矛盾的风险。

虽然自书遗嘱在遗产继承中存在上述诸多优点,但大家在决定使用自书遗嘱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自书遗嘱,从而保证遗嘱的效力,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因自书遗嘱部分无效而使继承人对簿公堂的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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