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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商标抢注,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者:刘昕 律师|时间:2015-10-20|1996人看过

面对商标抢注,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单兴山

一、何谓商标抢注

所谓的商标抢注,就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将他人已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或将他人已注册商标在该注册商标没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类别上申请注册的行为。

商标抢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1)将他人已使用的但未注册的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2)将他人已注册商标在该注册商标没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类别上申请注册,即进行另类注册。此类抢注往往集中于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其财产价值作用日显突出。商标的重要地位,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正是因为商标可以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收益,所以抢注他人商标的事件频频发生,使人防不胜防。抢注者抢注商标,往往不是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而只是等其他企业上门收购或迫使被抢注企业用高价购回被抢注的商标,通过抢注商标这种不正当行为牟取巨额经济利益。这既损害了被抢注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面对日益增多的商标抢注行为,企业应积极加以应对,避免商标遭受他人抢注的厄运。

二、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专有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注册原则”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要也是充分的条件,不管该商标是否经申请人使用,只要具备法定构成要素,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申请人通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即可取得商标专用权。

同时,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在先申请人可以排斥在后申请人而获得商标专用权。

根据“注册原则”,唯有注册的商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注册是能产生商标权的唯一法律事实,而在先使用并不能作为获得商标权的依据。商标使用者即使很早就使用某一商标,但如果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也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同一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先后对商标权的取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要求商标使用人必须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以避免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三、积极申请商标国外注册

商标保护有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或该地区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不存在跨国效力。国内企业要想使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除在中国及时注册外,还必须及时到国外注册,否则不受该国法律的保护。企业的商品要推进国际市场就有必要申请国际注册,这也是为商品进入国际市场前扫清障碍,避免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先注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由于一些企业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我国众多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导致我国企业丧失对被抢注商标的使用权,在该国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的市场。对于被抢注的企业,如果想要使用被抢注的商标,要么花费巨资从抢注者手中高价买回商标权,要么通过法律途径索回被抢注的商标,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是一个非常艰苦的过程。商标在国外遭到抢注,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做好商标的境外注册工作,以从根本上消除我国商标被国外企业抢注的隐患。

企业申请国外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第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我国已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对于实行《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国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就可以获得马德里体系所有国家的商标,不再需要到国外聘请代理机构进行繁杂的申请手续,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优点。而且提交一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取得在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国家的商标注册。在马德里协定各成员国普遍生效,从而大大提高了注册效率。 第二、商标逐一国家注册。如果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申请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相比虽然费时费力,但是,一些同我国有贸易联系的国家目前还未加入《马德里协定》或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因此想要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仍需要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

四、商标注册期满应及时办理续展

注册商标是有有效期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限末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的商标。由此可见,商标注册并非一劳永逸,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这种权利的,满10年就要续展一次,续展申请也就成为其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商标的续展,否则就有可能被注销或被他人抢注,使在长期使用中树立起来的商标信誉拱手相让,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注册商标一旦被注销,企业无法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在注册商标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无法就该商标重新申请注册,虽然一年后企业可以就该商标再次提出注册申请,但由于我国商标专有权的取得采用 “先申请原则”,所以无法阻止他人在这一年后的某个时间段抢先申请注册。因此,企业对其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后一定要及时申请续展注册,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争取获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正因为此,驰名商标更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无论是《巴黎公约》,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我国的《商标法》都对驰名商标给以特殊保护。

(1)驰名商标拥有注册优先权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其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抢先注册。如果巴黎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其驰名商标在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国家注册时,发现有人抢先注册了,则5年之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注册国撤销其注册,如果在先注册系恶意的,则不受5年的限制。据此规定,如能证明一商标为驰名商标,则享受注册优先权,即使在他国被抢注,也可在不少于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请求注册国撤销其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其注册,并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该规定也与《巴黎公约》相吻合。

(2)驰名商标可以进行跨类别保护

普通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禁止他人将商标使用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若将该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则不构成侵权。由于驰名商标特有的信誉和质量标示作用,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赞成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不再以“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为前提。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就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了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表明我国《商标法》已经把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认定方式。行政认定是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权争议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司法认定是指,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商标权争议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

一旦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该商标就可以获得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甚至将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是不被允许的。鉴于驰名商标能得到优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有实力的企业应争取自己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六、商标被抢注后的维权

企业商标被他人抢注,还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即要看是正当的在先注册还是恶意抢先注册。如果是恶意的抢先注册,企业可以动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商标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给商标被抢注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1)行政程序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当企业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后,企业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诉讼程序

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企业不服的可以启动诉讼程序。企业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向企业发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仍然维持行政裁定,企业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面对商标抢注,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商标注册管理,防范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如果商标不幸被抢注,企业应当积极准备,及时采取法律行动,解决商标抢注问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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