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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实说话,凭“证据”讨说法——拿什么让企业在拆迁中有话说

发布者:申磊 律师|时间:2016-08-05|725人看过

拆迁是当前我国地区乃至全国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从国家的层面上看,国家是支持拆迁的,并且在资金上是充足的,但是问题就在于实行这项政策的执行者是地方的各个部门及拆迁主体及相关利益主体。企业也在给自己进行着定位,是通过拆迁继续经营还是因拆迁被迫中止生产。古书有云:“不谋万世者,不足某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未雨绸缪是一个道理,未卜先知是一种风险意识。当风险发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证据,因为水的说话有力,谁就有主动权。

一、企业拆迁的现实考虑

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无论从哪一个层面来讲,企业拆迁都存在很大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性如果不发生就会导致企业误认为拆迁是美好的,这种观点的形成源于企业认为一是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地方无论是哪一层级不敢动,起码不敢轻举妄动。另一方面,企业拆迁规模大,人员多,拆迁并不是容易的,人员去哪安置?实体经济是当地的命脉,说拆就拆?其实企业的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是,只能说人生经历一次拆迁,如果顺利,最好,如果不顺利,一辈子都不想经历第二次。

从全国来看,企业拆迁是非常常见的,在企业拆迁的过程中,虽然叫企业拆迁,但是利益主体可不止一个,有政府及地方派出机构或是机关、拆迁公司、项目主体、企业等等。有利益就有纠纷,有纠纷就有经济利益的博弈。

因为从全国的企业拆迁实例中可以看到,企业是茫然的,并不知道全国范围的拆迁形势,尤其交通闭塞或是企业管理者是属于务实,专注于经营的人才,因此,当风险发生,往往是迷茫的或是措手不及,那样有什么样的事情是一个企业该准备的呢?证据。证据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因为在拆迁中,和拆迁主体相比,本身就是信息不对称的。

二、证据的概述

企业拆迁证据除了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分类意外,最为适实用的是时间性证据。按照拆迁的时间来看分为拆迁之前的证据、拆迁之中的证据。这里为了更加明确的说明证据的种类及可操作性,在此在结合我国拆迁的实践来看,简单的列举几项以供参考。

拆迁往往是一种突发性的行政行为,因为从拆迁的过程来看,到达被拆迁人时的文件才知道拆迁之事的也不再少数,最为常见的是拆迁征收补偿公告(征求意见稿)、政府的征收决定、评估公示等等,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因此,如何打破这种信息的不平衡在于对拆迁的认知。

(一)国家政策及地方政策收集及关注

拆迁分为国家项目、地市项目甚至是县级项目。每一个项目的前期都有风声,但是就是只言片语。要有针对的关注国家新闻、地方新闻或是内部消息,这里面有市县规划、城际规划。获取方式有新闻、人际关系等等,这种信息证据很少,企业基本没有这种预防性措施。

(二)巧用报警

报警是国家赋予我们的一种维护权益的方式,很多人认为报警是没有用的,在现实中也有很多警察出警是一种过程,但是,报警的学问可是很大的,在老百姓眼里,报警是一种无用的,在律师的眼里,报警是一种行政行为,可以通过报警得知很多事项,如案件的发生时间、发生主体追责等等,而且在拆迁中的用处很大,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或是其他的方式使在公安局的举证中发现拆迁的主体、强拆的主体、偷拆的主体等等。当然“点到为止”,如何使用是律师的事,报警是被拆迁人的事。在报警中,要有计划的报警,有证人、有记录载明报警了几次、报警的经过、警察的说法、警察什么时候到达现场的、几个人到达现场的,到达现场都干了什么等等。取证的方式有证人证言、录音录像、书面通知等。

(三)关注政府张贴的文书文件

在拆迁或是征收的过程中,拆迁主体会下发一系列的文书,例如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方案稿(意见稿)、致群众的一封公开信等等。在实际中要认真的对待这些事,及早的进行拍照、录像等,很可能在张贴了几天后就被撕去,为什么撕去不说自明。

(四)拆除现场的证据收集

首先、关于房屋及现场的证据,被拆迁人首先做的是在被拆除之前对房屋的一个整体的保留证据,例如房屋整体结构及面貌进行录像,针对本身房屋的权属的证明,此中证明除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邻居的证人证言、村委会街道办开具的证明等等。

其次,拆迁现场的证据收集,在拆迁中,存在很多强拆、偷拆的情况,这一个过程的证据是需要收集的,一般为了隐蔽需要进行录像,但是录什么才是关键,根据我们的经验,录像的内容要包括拆迁的是谁?比如政府官员、拆迁条幅、拆迁人员、拆迁过程中的损害情况,是否有伤及人身的情况,是否有手续,己方人员的活动情况等。笼统的说就是这些,但是,涉及如何操作就是问题了,自己怎么做,自己的人怎么做,什么时候做,是否需要抗争等。

(五)政府的一些胁迫证据收集

如果企业在自己合法权益不能维护的情况下,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其手段是很多的,在企业拆迁中不同的企业对应着不同的政府部门,例如消防、工商、税务、卫生局等,也可能存在将当事人拘留、扣押、查封等情况,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下发的通知、拘留决定、整改通知、停水停电等等,这些东西不仅仅能够证明拆迁的事实发生、还能证明政府部门在操作过程中的违法性行为,例如停水停电等。这些证据在案件的作用是是什么?一方面是诉讼,另一方面是违法行为的追责。

(六)拆迁的法律程序性证据

这种证据在拆迁种使用最为常见,并且其所使用的比例也很大,源于这种证据本身就是拆迁的必须程序,也因此,在进行搜集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方式存在这么几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另一种是律师拿着手续去调取,最后是通过法院调取。这种证据的内容是什么呢?这其中包括项目的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征地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等。这种证据的作用简单说几种,一种是证明项目的存在的合法性、另一种是证明拆迁主体的行为的合法性,还有就是证明拆迁过程的合法性等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三、小证据的王道论

以上是从大的方面来叙述的,还有很多小的方面,同样重要,例如,如何证明拆迁的被安置人?政府规定的是否合理?机器设备是补偿对象吗?无形资产如何变为经济利益?等等,这些小证据关系着每个大证据的关联性,及案件的进程。证据是诉争的关键,是法律界的“王道”。但是由于版面字数限制,在今后的说明中会进行叙述。叙述总碍于字数及版面问题,对于当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来我所当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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