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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是“保护伞”

发布者:张宇思 律师|时间:2022-03-11|55人看过

“工伤”不是保护伞!

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于2018年9月17日抵达分公司与客户交流,晚18时左右,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用餐,餐后回到住处。9月18日11点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员认定其死亡,并于9月22日出具死亡证明,并记载:“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9月23日,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

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显示,乙醇含量为325.6mg/100ml。

那么,该员工的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首先,参照我国驾驶员醉驾的判断标准为: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本案中员工显然属于醉酒。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员工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显然,并不是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都能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吸毒的、自残自杀的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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