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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么?

发布者:唐吉 律师|时间:2021-04-29|137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身心健康,在发生矛盾后可能不会立即选择离婚,但是可能会分居,甚至异地居住。这时候孩子只能跟着一方生活,生活起居都需要一方照顾。但是由于夫妻没有离婚,夫妻财产视为共同财产,一方对子女的抚养就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因此照顾孩子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往往是判决驳回起诉的。

虽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得不到支持,但是《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本条司法解释,如果一方在没有离婚之前不抚养子女、不支付抚养费,那么,照顾子女的一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但是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搜集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证据,证明其未尽抚养义务。但是如果其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或者能力确实不足,不能支付抚养费,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搜集证明子女花费情况的证据。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如果超出必要限额,则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例如父母有义务承担子女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用,但是因就读于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所支付的高额学费,就不属于抚养费的一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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