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佳俊 律师|时间:2022-06-20|7人看过
一年一度的“618”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已经拉开帷幕,各大电商平台满减、秒杀各种优惠让人目不暇接。消费者在下单时要“擦亮眼”认清消费陷阱,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今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让消费者维权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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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小群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一个电磁炉,到货签收后发现电磁炉无法正常使用,遂联系经营者要求退货退款。客服回复称他已签收该电磁炉,按照店铺的规定,客户一旦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没有办法办理退货。
那么经营者规定的“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呢?
律师说法:
根据《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规定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另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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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拆封就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小益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一副头戴式耳机,到货5天后发现没有那么喜欢想要退货退款。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规定为由,拒绝小益的请求。
小益认为如果不拆封的话,怎么知道耳机的真实情况,而且耳机也是完好无损的,经营者不给退货的规定不合理,遂向12315投诉。
那么经营者能否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7天内退货呢?
律师说法:
根据《规定》第三条关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消费者因为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平台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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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该不该履行“假一赔十”承诺?
小群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款公文包,经营者宣称是头层牛皮,并且承诺“假一赔十”,但小群买回来后发现实物和经营者宣传的不一样,后经鉴定发现,皮包根本不是真皮而是人造皮。
其遂要求经营者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但是经营者却说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假一赔三”。
律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的行为时,承担“假一赔三”的责任。
根据《规定》第十条,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其承诺的更高标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承诺的“假一赔十”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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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间购物消费者应向谁维权?
近日,某网络直播间开设笔记本电脑专场,当日销售数十种笔记本电脑。
直播间工作人员在推荐某品牌笔记本电脑时,称该笔记本电脑原售价7888元,现仅售价5888元,并再三承诺直播间绝不卖翻新机,全是原装正品。小益看了十分心动,立刻在直播间下单购买。
他收到笔记本电脑使用不久,便出现软件闪退、无故自行关机等故障。小益送修时,被告知该笔记本电脑为二手翻新机。
小益多次与直播间联系要求退款退货,直播间以其并非实际销售者,仅为直播间运营者为由,拒绝赔偿。
小益则认为自己是在直播间下单的,而且该直播间没有标明实际销售者,在没有办法知道实际销售者是谁的情况下只能找直播间要求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购有风险,购物需谨慎
不贪小便宜,远离“大陷阱”
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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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交易平台投诉:各大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各种交易纠纷。消费者可向交易平台投诉或举报。
向工商部门投诉:投诉热线:12315(异地投诉需加拨区号)。
向质监部门投诉:投诉热线:12365。
向公安部门报案:当遇到网购诈骗,消费者应及时向属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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