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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中关于离婚赔偿的约定及效力

发布者:李朝阳 律师|时间:2015-10-20|1145人看过

张与刘在婚前签订一份协议。按协议约定:

1、张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元左右,尚有贷款40万元左右。该房贷款由张婚后继续偿还,并共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张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刘统一管理和支配,刘每月给张工资数额的20%用于张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张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张婚前的房产归刘所有,张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张向刘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张在离婚时向刘支付赔偿金20万元。

(2)若刘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刘向张出示书面道歉一份;

第二:刘搬出张的住房;

第三:即使刘提出离婚,张仍需向刘支付4万元钱款。

张与刘离婚3个月即开始出现矛盾,张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刘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先张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房产过户给刘,并由张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张每月向刘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7日内,向刘支付20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张不服,以双方离婚原因系性格不合而产生矛盾,张并无过错,也无向刘赔偿的义务,一审法院更不应该把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判归刘,月工资收入70%如果归刘,自己生活就无法正常维持。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向刘提出离婚时,应向刘支付赔偿金20万元;张承诺提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应与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刘支付。关于离婚后张向刘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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