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吉 律师|时间:2021-05-17|109人看过
案例事实:李某(女)和杨某(男)自由恋爱,于2017年底开始共同生活,于2019年4月登记结婚,2019年9月女儿楠楠出生。后李某和杨某因家庭琐事、婆媳关系、经济收入等问题发生争吵。李某认为杨某对李某和女儿楠楠生活不管不问,长期不回家,没有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要求离婚;杨某则认为自己为了生活,经常兼职,导致晚回家或不回家,虽然造成对女儿的忽略但是情有可原,不同意离婚。李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某与杨某自由恋爱并于2017年底开始共同生活,2019年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女儿楠楠出生,这证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然双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也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原、被告育有一女且尚年幼,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幸福成长的角度考虑,建立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共同来维护好这个家庭。
律师评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李某和杨某并未存在上述情形,双方之间的问题并未触及夫妻感情的根本问题,而夫妻双方性格、习惯、认知等不断磨合是夫妻之间过上和谐生活的必由之路,只要双方积极主动、疏导心理、寻求改变,夫妻感情就会日渐深厚。另外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判决夫妻离婚时应当严格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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