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唐吉 律师|时间:2021-05-25|227人看过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我国大陆地区认为侵害被害者权益的主体为过错方配偶,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只限于过错方配偶。对于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现有法律仅支持无过错方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针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支持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认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属侵害被害人之“家室不受干扰之自由”,所侵犯的法益属于法律明定的请求抚慰金的类型,王泽鉴教授在此基础上细化至名誉权受损说。德国法院裁判及学者通说认为,在侵权行为法上,第三人干扰他人之婚姻关系时,被害之配偶可以主张其婚姻关系应受尊重的权利被不法侵害,请求因此所生之财产上损害,因此,配偶之一方与第三人有婚姻外性行为或其它不正当之交往时,他方配偶为追查而支出必要之征信费用,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瑞士司法实践的观点为,第三人侵害他人之配偶关系的,构成对被害配偶人格的侵害,被害配偶可以依瑞士民法第28条规定请求法院救济,该条规定:人格被不法侵害者,得对任何参与该侵害之人,请求法院救济。韩国法院认为,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的婚外性行为等不贞行为,属于不法行为,它会对无过错配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在第三者故意实施不贞行为导致对方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下,第三者应对无过错配偶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且赔偿金额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除了上述国家,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对无过错配偶向第三者索赔有所规定。

      根据上述地区和国家的规定,可知无过错配偶要向第三者要求赔偿,需要确定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损害事实(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侵害行为造成的)、主观过错(第三人明知自身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的婚姻关系破裂、财产和精神损害, 但是希望或放任了结果的发生)等。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大陆地区认为婚内出轨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只有在过错配偶和第三者的关系影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前提下,才上升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即只有在过错方与第三者重婚或者同居时,无过错方才能在离婚时向过错方要求赔偿,而索赔对象也仅限于过错配偶,不包括第三者。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75945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