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吉 律师|时间:2022-01-15|84人看过
前不久,笔者接到北京三中院二审的一个判决。我代理的是员工方。本案经过朝阳劳动仲裁,朝阳法院一审,北京三中院二审,一波三折,功夫不负有心人,二审判决我方胜诉。
案情介绍:
小李在一家北京所属单位的外企门店担任店长,单位由于自身发展和门店租赁到期,关闭了小李所在门店并辞退了小李。辞退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案子审理:
李律在开庭审理中强调“”撤店行为”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包括: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这三种情况基本都是外因导致的,但是本案中单位主张的撤店调整,属于公司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发生变化,主动适应市场变化从而寻求利益的行为。此种调整产业结构,战略调整等经济行为,无疑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方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因行业发展、门店业务情况需要,不得不关闭李某所在门店。
经过法庭的唇枪舌战,法官支持了我的观点,认为撤店行为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公司应当支付小李2N违法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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