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吉 律师|时间:2021-05-10|123人看过
案件事实:
陈女士于2020年6月到某美容中心咨询美容事宜,咨询期间先后有两个客户出现,称赞这家美容院的技术,说自己年轻了十几岁。陈女士看到别人的美容效果,一口气充值三万块钱,和美容院约定由美容院的技师给自己做一系列的面部护肤服务,美容院给的收据显示陈女士购买的是美容院的某护肤产品。但是在做了一次之后,陈女士发现自己的脸部发红,有过敏现象,不敢再做第二次。2020年8月,陈女士要求美容院退还已交费用,但美容院拒绝退款,称与陈女士签订的是买卖合同,陈女士购买的产品已经拆封,影响二次出售,因此拒绝退还费用。
法律分析:
陈女士与该美容院签订的应当认定为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公民或法人;多数服务合同具有人身性质,即必须由提供服务的义务方亲自履行合同,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陈女士与该美容院形成的合同看似是购买了美容院的美容产品,但实际上陈女士与该美容院之间签订合同主要目的是享受服务,而不是为了购买产品,且其购买产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就是因为价格中包含了服务。另外,陈女士购买的部分产品是寄存在美容院的,只有到店接受服务时才使用,并未只有经过一定的按摩手法才能达到一定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产品与服务相互依存不可割裂开来。因此陈女士与该美容院形成的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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