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有华 律师|时间:2022-03-10|56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会碰到朋友手头紧,找你来周转的情况,少则几百、几千,多则上万,关系好的,欠条都不用写,关系淡的,怎么也得写个借条吧,写借条的时候,有些就承诺给你几分利息,什么时候还款,有些朋友碍于面子就会推辞,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对方拒绝还款时,找到我们律师,经律师指点都会懊悔不已,怎么之前就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呢,今天我们就说说律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总经的相关经验,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写不写借条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律师看来只有一个答应,那就是写,为什么,因为打官司就是讲证据,你不写借条,如何证明谁找谁借钱,借多少钱,借多长时间,什么时候还,有没有约定利息等等这些问题,尤其是给对方现金的时侯,那就更无从证明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所以,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别因为抹不开面子就不要了,我想对方只要是有偿还意识的,都不会介意你提出的合理要求。
二、关于借条的内容
借条实际就是一个简单的借款合同,所以基本的内容可以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或者还款方式,甚至还可以约定还款利息。借条中约定明确,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才越有利,不需要再费劲收集其它的证据来证明上述事实。
三、关于利息的约定
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法院对于出借人关于利息的要求都不会予以支持,面非自然人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不会支持,但是对于约定不明,却不一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四、关于利息约定的限高红线及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G,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五、那些民间借贷会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下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以上只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能会涉及问题的冰山一角,律师在具体办理中还会涉及很多专业的问题,但是作为我们当事人只需要牢记,借钱一定要对方写借条,留存好相关的交付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等,不要作违法违纪的事情,否则借贷关系无效,搬了石头砸自己的脚。而借款人也应明白,在困难时给你借钱的都是你的贵人,我们需要备感珍惜,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借钱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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