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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纠纷的法律分析

发布者:袁有华 律师|时间:2022-03-15|103人看过

       今天是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消费者维权日,在今天接待的咨询中发现预付消费类的咨询非常的多。什么是预付消费呢,预付消费是指消费者没有享受服务,但是提前支付经营者服务费,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的一种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纠纷涉及领域很广泛,其中以私教健身、美容美发和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最为典型。在咨询中,经常有消费者提出,自己是冲动消费,经营者总是撺掇自己办卡,事后消费者都反悔不已,希望能够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商家能够退回交纳的费用。有些商家听到消费者的要求就拒绝,说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比如您这个服务是提前预订好的,没法退或者合同中约定了“本卡不得转让、不予退还现金”、“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等,今天我们就聊一聊预付式消费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预付消费类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由合同主体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国家强行性规定,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合同是有效的。

预付消费类的合同中有部分内容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预付消费类的合同多是由经营者自己拟订,里面的条款多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在消费者与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中,约定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价款不予退还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二、预付消费类的合同消费者单方提出终止,可以要求经营者全额退款吗?

答案是否定的,消费者单方提出终止,要求退回余款数额,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条规定了预付款退回制度,为预付卡消费者行使退卡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说白了,就是消费者单方终止合同,如果经营者没有违约或者过错,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是不可能的,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这个也体现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预付消费类纠纷如何救济?

预付消费种类繁多,消费者一旦出现预付消费纠纷应当如何救济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您遭遇了这类纠纷,别慌,可以通过以上的途径来解决。如果您不清楚如何来维权,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您!

三、如何预防预付消费类纠纷自己败诉?

上面我们提到了关于预付消费类纠纷有多种途径来维权,但是作为消费者我们如何预防案件败诉呢?

我们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总结了如下的经验:

1、消费者支付预付类消费费用时,尽量采用刷卡、转账等付款方式,避免现金交付,并及时要求开具发票,注意保留书面合同等证据;

2、签订书面协议时,应仔细阅读,对加重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及时提出异议,注意规避免费消费体验或者高额折扣力度等消费陷阱,切勿偏信宣传而大额充值,以降低预付消费的风险;

3、合理消费,勿冲动消费;

4、一旦发生纠纷,积极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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