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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位安装充电桩遭物业拒绝 法院判…

发布者:魏怀志 律师|时间:2022-05-10|57人看过

随着国家大力号召节能减排以及购买时的诸多优惠政策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可是小区没有公共充电桩物业又不允许私自安装这充电桩就装不了吗?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21年,原告雷某等多名业主作为涉案小区停车位的长期租赁者,拟在相应停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遂要求被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欲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却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便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其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事宜。

被告不同意原告加装行为,辩称:

一、原告安装充电桩行为属于在小区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行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授权决议。

二、该行为亦属于合同约定的影响物业公用设施设备行为之一,且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出具会议纪要,要求地下停车场不允许私自安装汽车充电桩,故不应当支持。

三、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导致管理混乱、浪费资源等问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上述合同已约定物业公司对车辆管理等提供服务,被告应对雷某等的汽车提供停靠相关的服务;协助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是否属于服务范畴,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现有法律目前亦未明确规定,可从民法典绿色原则和合同履行相关原则角度出发对此进行解释。电动汽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参照相关文件及供电部门的相关意见,安装自用充电桩设施具有较高的必要性。

又鉴于原告提交了证明其系涉案小区停车位长期承租人的证据,且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涉案地下停车场的权利人某房地产公司对该行为亦表示支持,因此,原告有权在其长期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被告理应积极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另外,虽在安装充电桩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使用部分线路等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的情况,但原告作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有权基于合理需求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本案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情形,亦非合同约定禁止的情形,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对此已作出相关决议。涉案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等的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被告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原告申请的充电桩建设、使用提供必要协助和实施监督管理,以促使充电桩设施达到安全建设和安全使用的目的。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并协助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事宜。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已主动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强调对区分建筑物的理性管理,以满足业主的多元化需求和合法利益,而构建安全、舒适、便捷的生活品质,亦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同时,新能源汽车在保护环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自用充电桩设施是电动汽车使用人实现便利使用新能源汽车目的的关键方式,有利于物尽其用。

本案原告系长租车位的业主,业主进行安装具有较高的必要性,本案把物业企业具有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的协助义务解释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必要含义,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样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的合同解释规则,对于为新能源汽车做好配套设施建设,在更广的维度上延伸司法职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较为典型的意义。

温馨提醒:业主在其长期租赁车位申请安装及使用充电桩的过程中应当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切实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同时,物业服务公司也应提升物业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及安装电器设备的行为的发生,对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应多一份理解、尊重和配合,为营造辖区和美宜居、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而共同努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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