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盘明勇 律师|时间:2022-02-18|78人看过
篇我们谈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不缴纳社保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劳动者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也可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但在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不缴纳社保的协议后,又以单位不缴纳社保此为由主张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情概略:
2006年王某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期间与某公司签署了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相关协议。后王某以某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负的协助履行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既需要用人单位的正确履行,又需要劳动者的积极配合,非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之原因致使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是需要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而本案中,应当认定王某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因其个人的意志,若仍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证明的行为负责。
再审法院(某高级法院)认为: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总结: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提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不缴纳社保的协议虽然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劳动者不得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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