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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某一继承人长期霸占,其他继承人能要求其支付占用费吗?

发布者:盘明勇 律师|时间:2022-03-14|158人看过

    如果某一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长期占有使用被继承人的房屋,其他继承人可以向其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吗?答案可能出乎您的意料!

案情概略:

   王某与周某是夫妻关系,育有三子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于2010年8月5日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王某去世后周某没有再婚,2018年9月8日周某去世,同样没有留下遗嘱。2020年王某一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王某二王某三诉至某基层法院,该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XXX民事判决书,判决案涉房屋由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按份共有,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一又诉至法院,以王某三拒不交出钥匙并在其母去世后仍长期占有案涉房屋为由,要求王某三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至今居住在案涉房屋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观点: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均已接受继承,涉案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故在王某一请求分割前,三人对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三人共同共有期间未明确使用涉案房屋的具体方案,且未就使用费问题进行协商;三人对涉案房屋均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故在2018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王某三居住在房屋内并无不当。  

在继承案件XX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某一占有案涉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王某三仅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却单独占有和使用案涉房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王某一要求王某三自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向其支付房屋使用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点评

在遗产继承、分割以前,房屋属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继承人都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任一继承人占有,其他继承人都不能要求其支付占有使用费。

只有在共同共有物分割之后,每个继承人享有的所有权份额是明确的,各继承人才能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时如某一继承人仍“霸占”房屋,则应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因此,遇到某一继承人单独霸占被继承人房屋的情况,其他继承人应当尽快主张遗产继承、分割遗产。否则实为自身财产权益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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